东方时评丨用好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权”也要把握好“尺度”

2020-09-27 09:42:46
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有关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的违法线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种行政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9月26日《新京报》)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稳步发展。

公共卫生事件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如果弄虚作假,迟报、缓报、瞒报,会耽误防控,会导致严重后果。唯有早发现,早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及时应对,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危。赋予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权,对于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将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

作为公民,一旦发现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应该及时举报,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我们应该正确用好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权”。公民可以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但是一定要把握好“尺度”,拿捏准确。在没有弄清楚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前,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在网上大肆炒作,甚至造谣传谣,从而造成人为恐慌。有了“举报权”也不能滥用,应该有法律底线,有责任担当,不能有了“举报权”就可以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乱来。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公民积极履行疫情防控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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